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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8月底,市民邹某在某网站发帖称,在其孕检时,因宝安区妇幼保健院超声检查医生吕某某使用探头用力过度,导致其腹中胎儿死亡。该帖中多次用比较激烈的言语指向当事医生。日前,涉事医生向法院提起诉讼,状告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,需进行精神赔偿。该案于5月22日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案件将择日继续审理。
事发后,该医生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诉被告邹某侵犯其名誉权。原告吕某表示,被告丧子后在网上发帖“金州宝安妇幼B超吕某活活打死我22周的宝宝”;2016年8月30日,原告知此信息后夜不能寐,无法正常工作,9月1日前往康宁医院就诊,诊断为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,建议休息15天。原告认为被告捏造事实侮辱、诽谤,给原告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和精神痛苦,也由此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。
据介绍,经过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,根据法医系统尸体解剖检验,邹某之女体表及内部器官未发现机械性损伤征象,故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。结合案情分析,邹某之女属未成熟儿,符合宫内窒息死亡。
该案于5月22日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原告吕某参与开庭审理,被告邹某没有出庭,委托了辩护律师出庭审理。庭审进行至交换证据阶段宣布休庭,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。
交锋
A
胎儿死亡是否与涉事医生有关?
庭审过程中,原告医生吕某某表示,其和被告邹某此前不认识,并没有任何冤仇,不可能故意对其腹中胎儿进行敲打,其只是进行了正常的检查操作。此外,其对邹某检查时,发现邹某身体某些指标显示异常,这些都可能对胎儿的发育造成影响。
被告的辩护律师表示,在检查的时候,医生对邹某腹中胎儿敲打了两三下,当时邹某就觉得腹中疼痛,但是并不敢吭声,此后就出现了异常导致腹中胎儿死亡。
对此,原告方则反驳,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医学鉴定显示,邹某之女的尸体体表及内部器官未发现机械性损伤征象,故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,因此可以排除与医生操作有关。不过,邹某的辩护人则认为,医学鉴定只是说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,并不能排除与医生吕某某的操作有关。
B
被告发帖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?
原告方表示,被告在网络上发帖之后,被多家网站转载,有的帖子点击量达到了6万多,失实的内容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,直接导致无法正常工作。此外,经过康宁医院检查,还出现了抑郁等症状,因此提出误工费和精神损失等赔偿。
对此,被告的辩护律师表示,被告的发帖只是在3个网站上,在公安部门介入协调处理后,也积极联系发帖网站,配合原告删除了帖子,前后不超过10天时间,并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。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,被告辩护人表示,原告只是提供了单位打印的两张证明,无法证实被告确实是因此此事而有过休假等情况。
对于涉嫌侵权的内容,被告的辩护律师表示,被告经受了丧女之痛,当时情绪非常激动,因此在网上发帖,发帖的内容大体上符合事实,只是在个别用词上有些情绪化,愿意就用词不当向原告表示道歉。
编辑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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